福州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2022-03-10 10:21:56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水客”走私1087瓶酒入境获刑 市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近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入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发布的《打击“水客”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本案主审法官、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浩介绍,该案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牟利为目的,与领队导游或空乘人员里应外合,在境外免税店购买瓶装酒后分散携带,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入境后邮递给张某某,最后由张某某进行销售并收取带工费,逃避海关监管,累计走私1087瓶瓶装酒入境,偷逃税款共计100万余元。福州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该案的审理对于规范社会治理和文旅行业秩序也产生了积极影响。福州长乐机场海关针对导游、空乘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走私入境的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对有不良记录的导游、空乘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加强与机场边检、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办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文化和旅游局也开展了行业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法制宣传和行业监管。 近年来,福州中院累计审结的“水客”走私案偷逃税额已达808余万元。李浩介绍,“水货”走私不仅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明知是走私物品而“买私”的行为,可能成立走私共犯或洗钱犯罪等情形,轻则被判处拘役,重则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个人及子女的入伍、就业、征信、投资均可能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