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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套取2500万元贷款高利转贷

2021-12-10 15:13:37 作者: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男子套取2500万元贷款高利转贷

针对银行管理漏洞,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福州新闻网12月1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何洁)一男子从银行贷款2500万元后,将这笔巨额资金以5%的月利息放贷,由此获得高额收益。他最终因犯高利转贷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据介绍,2013年,男子高某在饭局上认识了某银行主任杨某(另案处理),高某向杨某提出以他在平潭的店面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高某以一家汽车公司需要购买工程车辆的名义,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实际上,这家汽车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

进行贷前调查时,某银行客户经理李某不仅在高某公司经营状况的审查上走马观花,甚至对于高某提供的购销合同等材料,也仅做程序上的收集及形式上的审查,未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就这样,高某成功拿到2500万元的贷款,并将这些钱用于非法高利放贷。

2020年底,闽侯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某银行主任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时,对杨某是否指示下级违法违规发放贷款进行深究,发现了这一线索,并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闽侯县公安局对某银行客户经理李某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立案。

案件办理过程中,闽侯县检察院检察官并未就案办案,因为其背后暴露出的是,某银行在人员管理、审查流程、规范操作等方面存在问题。为保障贷款安全发放,防止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再发生,今年8月,闽侯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建议公开宣告会,向涉案银行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并将检察建议抄送银行监管部门。

据了解,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对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进行了积极的研判,通过提出有针对性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行业内部正视问题,提升治理能力,通过全面自查自纠、加强流程管理、强化问责力度等整改方式,达到预防金融犯罪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效果。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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