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丨14岁孙子当遗嘱见证人,无效!
2021-11-24 09:57:21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
老王早年丧妻。他们夫妻二人育有儿子王明(化名)和女儿王丽(化名)。老王过世前找来了自己上初中的14岁孙子和邻居老李作为见证人,由孙子根据他的口述手写了一份遗嘱。遗嘱中老王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留给儿子王明。几个月后,老王过世,王明和王丽为了老王的遗产争论不休。王明说,父亲留有遗嘱,财产都归他;王丽则认为遗嘱无效,遗产应当一人一半。这遗产到底该怎么分呢?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黄丝琪律师:老王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遗嘱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老王14岁的孙子虽然已经上初中,但是依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够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老王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他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老王的父母都已过世,妻子也先于他去世,那么他的遗产应当均分两份,由儿子王明和女儿王丽分别继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