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法定监护人之外,能指定他人为监护人吗?

2021-11-10 09:54:15 作者: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1月1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老刘丧偶后独居多年,这几年身体也不好,但是儿子却不孝顺,除了支付每月的生活费,几乎对他不管不顾。他的多年战友老李是个热心肠,经常上他家帮忙做家务,甚至在他生病时照顾他。老刘想,自己如果以后病重了,能不能指定老李为监护人?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小的时候,父母是我们的监护人,等有一天老了,生活无法自理的时候,子女就是我们的监护人,法律上称之为法定监护。但如果子女不孝顺,甚至还有虐待的倾向,那我们可以在还有自理能力的时候,指定一个中意的人作为我们未来的监护人,这个就是“意定监护”,当然前提是指定的监护人要同意,然后签订一个书面的监护协议。为了防止未来可能的争议,建议对书面的监护协议进行公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