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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丨偷排大气污染物 一公司被罚10万元

2021-08-30 16:55:46 作者:曾建兵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在其喷漆房西侧地面处发现4个直径约为12厘米的圆形排口。通过测试,排口处有大量高速外排的气流,其中一个排口有少量水随气流喷出,可以闻到明显的油漆味。排口与喷漆房的地下管道相连,排放口周边可见部分漆渣残留。此外,一层切割区域的两台布袋除尘器均未打开,二层打磨和手工刷漆车间可闻见明显的油漆味,三层打磨车间的窗户内外堆积大量粉尘。

市生态环境局鉴于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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