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话说民法典|继承人口头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2021-06-28 10:33:51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张三(化名)的父母今年3月意外去世,仅留下一套房产。为了照顾家境贫寒的妹妹,张三曾口头向她表示放弃继承该房产,现如今兄妹二人关系恶化,张三反悔了。张三口头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曾明月律师: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根据原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人口头放弃继承的,如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应当认定其有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本案中张三口头放弃继承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