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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丈夫婚前“瞒报”精神病,怎么办?

2021-06-15 07:09:15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林先生和刘女士经人介绍结婚后,刘女士发现了丈夫的精神残疾人证件,林先生坦白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痊愈。气愤的刘女士要求离婚,但林先生不同意。刘女士该怎么做才好呢?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刘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并且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本案中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刘女士可以在知道后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刘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已失效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第2项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这次民法典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撤销婚姻的条件作了专门规定。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的重要一点是将权利完全交由当事人,使其权利属性成为没有公权利干预的私权利,充分保障了婚姻自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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