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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民法典|消费者“薅羊毛”后被取消,谁有理?

2021-06-07 15:36:36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近日,王先生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薅羊毛”下单了某品牌53度白酒,市场价格一瓶1599元,而王先生以每瓶159元的价格购买了10瓶。谁知下单后几分钟,商家以价格标注错误取消了订单。王先生不服,商家过失标错价格就该承担责任,取消订单有道理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商家取消订单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成立的合同,自消费者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王先生下单以后,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合同成立以后,若卖家在错误标价的情况下依照约定交付商品,会使得卖方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然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相违背。因此,在网购错价案件中,商家可以主张标价错误的买卖合同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且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因此,本案中商家取消订单不是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方式,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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