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话说民法典|“熊孩子”打赏主播近万元,这钱能退吗?

2021-04-12 09:17:36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小张今年14岁,一个月前,他冒用父亲的身份证注册了网络直播平台的账号,并绑定了父亲老张的银行卡。

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小张陆续给主播打赏了近万元。老张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要求直播平台退款,但平台却以注册信息和银行卡都属于老张为由拒绝了。老张想问,这钱还能退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14岁的小张是限制民事行为人,他能够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打赏近万元显然与小张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因此,只要老张能够证明打赏行为是小张做出的,直播平台就应当退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