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民法典》实施后福州首起高空抛物案开庭

2021-03-09 08:35:48 作者:阮冠达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8日上午,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这是今年1月《民法典》正式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民事责任后,福州首例开庭审理的高空抛物案。

今年1月31日晚,家住省直湖前小区的王女士接到邻居郑先生的电话,郑先生说自家悬挂的竹竿不慎掉落,砸到她家的汽车,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王女士听完当即来到事发现场,看到汽车受损较为严重。

郑先生主张部分损失应当通过原告投保的车保承担,但是王女士认为是“飞”来的竹竿导致车辆受损,是郑先生过失造成的,不应由保险承担,坚持要求郑先生赔偿维修费用。双方产生争议,后诉至鼓楼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责任大小及赔偿的具体数额存在争议,愿意继续调解。该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中,鼓楼区法院将择期宣判。(福州日报记者 阮冠达)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