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话说民法典|随意使用名人声音构成侵权

2021-01-20 09:04:59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某商场开业搞促销活动,为了吸引顾客,商场的广播循环播放提前录制好的某网红主播的声音,内容是“所有女生,请注意”“Oh my god,买它买它”,等等。那么,可以随意使用名人的声音吗?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解析:不可以随意使用。姓名、声音与肖像一样能够标识一个自然人的人格特征,特别是对于一些声音特殊的配音演员、播音员等自然人来说,他们的声音不仅具有辨识度,而且通过许可使用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基于此,《民法典》新增了对于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对自然人的声音应当加以保护,但受到保护的声音应当足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

本案中,该网红主播作为全国范围内知名的流量主播,他的声音极具辨识度,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