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劝架致人受伤要担责吗? 法院:无主观过错

2020-12-25 12:07:05 作者:林春长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2月2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小康 林学章)近日,长乐区人民法院古槐法庭审结了一起纠纷案,判决劝架致人受伤的劝架者不担责。

2019年9月24日,梁某因围墙选址与邻居陈某发生争执,双方出现推搡拉扯,村干部及该村长者潘某在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潘某拉开双方时不慎用力过猛致梁某跌倒受伤。同年10月24日,长乐公安局评定梁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12月4日,长乐公安局以潘某主观动机为劝架为由,对梁某被伤害案不予立案。

今年5月14日,梁某以陈某、潘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8万余元。长乐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梁某全部诉讼请求。梁某并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虽然潘某行为与梁某受伤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结合全部案件事实来看,潘某系当时在现场协调双方纠纷,遂可以认定潘某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无主观过错,故不构成侵权。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