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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法院宣判22人涉黑案件 最高获刑21年

2020-12-21 09:16:23 作者:林春长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2月2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郑雯婷)20日,闽清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对被告人李某仁、翁某钦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闽清法院审结的首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闽清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仁依托恶名陆续网罗大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2005年强势入股黄某姆经营的码头,形成了以李某仁及其妻子翁某钦为共同组织领导,黄某友、张某顺、谢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而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09年8月,李某仁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当选闽清某村村委会主任,把持基层政权,逐步坐大成势。李某仁、翁某钦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闽清县某乡镇一带,并将触角延伸到周边区域;同时,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妨害作证、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侵蚀基层政权,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闽清法院对首犯被告人李某仁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个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首犯被告人翁某钦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8个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处罚金26万元。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3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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