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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出台“5+2”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2020-12-19 10:26:26 作者:赵昕玥 张旭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福州企业家大会举行。福州日报记者 张人峰 摄

福州日报记者 赵昕玥 张旭

福州企业家大会18日召开,福州市发布了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业龙头企业、软件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龙头企业等5项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印发系列惠企政策,以及《关于进—步完善“—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做好重要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培育农业龙头企业

到2025年,力争年销售收入(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0家以上;力争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达15家以上,中国农业企业500强达10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企业。

培育工业龙头企业

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工业企业(集团)30家,较2020年翻一番;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5家,300亿元~1000亿元企业(集团)8家,100亿元~300亿元企业(集团)17家;力争培育中国企业500强5家,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

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

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软件企业(集团)150家;力争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包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15家、核心百强榜单企业10家、新增上市企业10家。

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

到2025年,年度产值超百亿元的建筑业企业达到12家以上;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信用排名前50名的施工企业中,福州市本地建筑业企业占一半以上;新增5家以上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30家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进一步壮大我市高资质建筑施工企业。

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

到2025年,力争列入全市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计划的企业超过80家,年营业收入可望达百亿元以上的企业超过20家;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千亿元企业1家,300亿元~1000亿元企业4家,100亿元~300亿元企业15家;力争培育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5家。

培育农业龙头企业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力争年销售收入(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0家以上;力争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达15家以上,中国农业企业500强达10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企业。

扶持政策:

加强领导挂钩服务。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支持企业升格晋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R&D占年销售收入(产值)1.5%以上、支出增速达15%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

加强农业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龙头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用地需求。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拓宽融资渠道。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规模增加至5000万元。(2)支持开展仓单质押。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等仓单质押,按银行实际利息的50%给予补助。

加大企业人才保障:(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2)对年销售收入(产值)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鼓励企业以商招商。对通过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龙头企业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培育工业龙头企业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工业企业(集团)30家,较2020年翻一番;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5家,300亿元~1000亿元企业(集团)8家,100亿元~300亿元企业(集团)17家;力争培育中国企业500强5家,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

扶持政策:

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

强化成长激励。对年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产值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优先要素保障。用电方面,支持龙头企业自建变电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能方面,“十四五”能耗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用气方面,降低龙头企业用气成本,享受用气大型企业配气价格优惠政策。用地方面,保障龙头企业项目用地需求。环保方面,“十四五”环保排污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

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产品优先列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由市财政投入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所属项目对目录中企业的名优产品可依法依规应用尽用。主动对接龙头企业产品销售需求,帮助企业通过创新销售模式、行业内多企合作等形式,协调解决企业产品销售困难问题。

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软件企业(集团)150家;力争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包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15家、核心百强榜单企业10家、新增上市企业10家。

扶持政策:

鼓励做大规模。对龙头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培育软件品牌。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集成电路“中国芯”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支持重大项目。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加快推进重大软件项目研发和成果产业化,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市场开拓。对龙头企业中标省外公开招投标项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年度产值超百亿元的建筑业企业达到12家以上;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信用排名前50名的施工企业中,福州市本地建筑业企业占一半以上;新增5家以上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30家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进一步壮大福州市高资质建筑施工企业。

扶持政策:

推动自主创新。给予(准)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劳务用工保障。支持(准)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准)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准)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准)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准)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实施合同贷款。建筑业龙头企业可以凭借承建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应收账款凭证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扶持开拓市场:(1)减少投标成本。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我市省、市重点工程投标的,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交投标担保。(2)列入邀请名单。对我市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在符合资格条件下,应优先邀请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3)进行重点推荐。将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列入推荐名录,优先向央企及大型国有企业推介,联合参与工程建设,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推介成功的,可视为完成同等招商引资任务。

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力争列入全市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计划的企业超过80家,年营业收入可望达百亿元以上的企业超过20家;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千亿元企业1家,300亿元~1000亿元企业4家,100亿元~300亿元企业15家;力争培育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5家。

扶持政策:

给予稳定发展扶持。对认定为市级平台企业的服务业企业,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可延续至2025年。

土地要素供给。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等前提下,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

鼓励以商招商、专业招商。对通过以商招商、专业招商等方式引进市域外重点企业招商项目的,将视项目落地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情况,对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招商集体或负责人给予招商奖励。其中,对招商资源丰富、贡献特别突出的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负责人予以表彰,并授予“招商大使”荣誉。

支持招贤引才。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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