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以案释法|不养老母亲 三子女理由不成立

2020-12-08 10:26:57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75岁老太张某,育有两子一女,老伴已于多年前去世。2020年5月,张某住院治疗花光了积蓄,出院后因没有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子女又拒绝给付赡养费。老人无奈之下来到妇联寻求帮助,希望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讨要赡养费。

福州市妇联马上介入,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跟进该案。调解中,张某女儿表示赡养母亲是两个弟弟的事;大儿子因老人以前的一些事情,拒绝赡养老人;小儿子称生活困难,不愿赡养老人。

调解员分别与张某的女儿、大儿子、小儿子逐一进行阐理说法。最后,姐弟三人同意调解,女儿每月支付张某400元赡养费,儿子每人每月支付800元赡养费,并共同承担张某日后的医疗费。

□案例点睛

本案涉及家庭纠纷,若处理不当,会加重母子之间的矛盾和裂痕;若不及时处理,又无法解决老人当下的生活与医疗问题。所以在本案处理中,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通过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在亲情维系中,化解赡养矛盾。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想赡养父母的子女总有各种各样的理由,但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容推卸。我国多部法律都对赡养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