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提供虚假证言 福清三人被行政拘留

2020-12-03 16:32:27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近日,在福清江镜镇某村,何某珠一伙人与何某朝、何某金父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何某珠被何某朝殴打致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民警在取证过程中,何某朝主动交代了其殴打何某珠的经过,而何某珠一方三人均一致指控是何某金动的手。

民警经过综合调查,排除了何某金作案的可能性,明确了提供虚假证言的系何某珠一方。在客观事实面前,何某珠一方终于松口,承认他们之前提供的证言不是实际情况,只因何某朝年龄已大,指控何某朝无法令他们在该案中获取最大的利益,转而统一口径,称该案系何某金所为。在查明案件真相后,江镜派出所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何某朝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供虚假证言的何某珠等三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案例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列举的行为之一,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警方提示:切不可为一时利益心存侥幸,提供虚假证言,干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秩序。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