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款当赌资 借贷关系不保护
| 2020-09-25 09:46:2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新闻网9月2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翁秋英 林怡佳)一名男子多年前为解朋友燃眉之急,借款给朋友。后来,他讨债无门,诉至福清法院,要求那名朋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乍看这不过是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但事实并不简单…… 在庭审中,原告林某诉称:“我与周某是朋友关系。2010年3月22日,周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我借款5万元,同日我将现金交付给周某,周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确认借款5万元的事实。但我多次催讨,周某始终未偿还本息。请求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判令周某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周某辩称,讼争5万元现金不是真实借款,而是他在家赌博时,林某借给他的赌资。当时约定利率是“五十坎”(即1万元1天的利息为50元)。他借款后按照这个利率还款到2011年3月22日。借条中的名字是他签的,但是借条中“兹向林某借人民币……”等字样都是林某事先打印好的。周某认为,本案是虚假诉讼,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讼争款项是合法借款还是明知用于赌博仍然出借的款项。根据周某提交的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林某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中双方对讼争款项的其他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林某无法排除对讼争款项系其明知用于赌博而出借的合理怀疑,其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赌博系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依法不应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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