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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单位采购项目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被警告

2020-09-25 06:45:00 作者:曾建兵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近日,福州市审计局在对招标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某政府采购项目中设置不合理的前置条件。

该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设置“投标人提供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完成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情况(单项合同金额≥300万元),每提供一项得1分,各投标人与合作过的单位对投标人服务满意认可程度,由评委评议后打分”等不合理条件,由于设置了前置条件,该项目由某公司中标。

根据相关规定,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要求招标单位立即整改,并将该问题移送至市财政局进一步查处。目前,市财政局对招标代理公司和招标单位分别处以警告处分。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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