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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通行!事关福州全城贩卖机!

2020-08-10 15:21:53 作者: 来源:海峡都市报微信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自动贩卖机大家都不陌生,学校、地铁站、公园、运动场……随处可见它们的身影。近日,福州在自动贩卖机管理上有了大动作!

日前,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加强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实行“一证通行”制度,即同一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的多台自动售货设备,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可只申请一本食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首次申请许可的,应当具备至少一个自动售货机设置点。

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

应在许可证副本标注

意见明确,实行“一证通行”制度,即同一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的多台自动售货设备,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可只申请一本食品经营许可证。

首次申请许可的,应具备至少一个自动售货机设置点。需设置固定贮存场所、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其他机械设备场所的经营者,应将上述场所设在许可管辖区内。

同时,要求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

此外,食品自动售货涉及仓库和用于移位集中清洗消毒容器、管道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场所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予以标注。

增设撤销自动售货设备

要实行报告管理

意见要求,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管局许可受理部门应于核准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许可信息、自动售货设备的设置情况(含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具体放置地点及对应设备布点编码等)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并抄送监管业务科室。

设备放置点跨许可辖区的,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管局应在核发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报放置点属地市场监管局。由放置点属地市场监管局监管业务科室指导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的自动售货设备实施日常监管。

对已取得自动售货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增设、撤销自动售货设备行为实行报告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将设备设置变化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管局监管业务科室报告,并提交《自动售货设备设置情况报告书》。

新设、增设自动售货设备的,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意见适用范围为福州市辖区(不含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辖区域)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许可与监管工作。

指导意见中“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是指在公共场所通过摆放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预包装食品或可计量且适宜自动售货机销售的现制饮品(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的饮品和自酿酒)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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