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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沁系特大“套路贷”涉黑案31日在福州公开宣判

2020-08-01 09:22:44 作者:王元锴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7月3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元锴 文/摄)“审判长,被告人已到庭,可以开始宣判”。31日上午8时50分,随着庄严的法槌有力地敲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福州涉黑案件中团伙人数最多、涉及罪名最多、涉案金额最大、案情最为复杂,牵涉台江、晋安、鼓楼、仓山4地的涉黑案件——嘉沁系特大“套路贷”涉黑案件,由台江区人民法院率先公开宣判。

出于疫情防控考量,不能将被告人提出看守所开庭,此次台江、晋安、鼓楼仓山法院的公开宣判均采取远程视频形式进行。

2013年,魏某俤、魏某斌、林某龙、朱某文共同发起成立福建嘉沁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先后招揽林某泽等被告人成立三和、东升、广源、大盛、和谐、龙湖等公司,与被告人杨某合作成立嘉源公司,共同组成嘉沁系公司。2013年至2018年间,嘉沁系公司以公司活动为幌子大肆实施高利放贷活动,在放贷过程中任意实施设套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以暴力威胁、殴打等手段强索以诈骗手段设立的债务,并通过提供虚假证据从而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6年间,该组织放贷金额高达9亿元,受害群众达数百人,涉案房产186套,是我省近年来最大的一起“套路贷”违法犯罪案件。

台江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被告人魏某斌、魏某俤、林某龙、朱某文等人共同成立福建嘉沁房产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福建嘉沁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先后招揽席某明、吴某颍等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成立多家房产服务有限公司,长期实施“套路贷”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罪名达14项。据悉,该犯罪组织自成立以来,为实现“套路贷”犯罪攫取财物的目的,实施诈骗266起,涉及金额64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魏某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被告人魏某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被告人林某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其他11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晋安法院审理的部分涉及14名被告人,涉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2项罪名,案件相关卷宗近600册。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魏某俤、魏某斌、林某龙、朱某文(均另案处理)共同发起成立福建嘉沁担保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福建嘉沁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先后招揽本案被告人杨某、黄某娜、陈某萍等14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2013年至2018年间,杨某、黄某娜、陈某萍等人通过长期实施“套路贷”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诈骗犯罪154起,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晋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余被告人七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款项共计3221万余元。

经鼓楼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魏某俤、魏某斌、林某龙、朱某文(均另案处理)共同发起成立福建嘉沁担保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福建嘉沁房产服务有限公司),随后招揽本案被告人黄某敏、刘某等15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并成立多家公司。2013年至2018年间,黄某敏、刘某等15人参与实施诈骗66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7起。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敏、刘某等15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罚金六十二万至两万元不等的刑罚。

仓山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魏某俤、魏某斌、林某龙、朱某文(均另案处理)共同发起成立福建嘉沁担保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福建嘉沁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招揽本案被告人林某泽等18人,以公司化模式管理,通过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暴力或“软暴力”催收的违法犯罪行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大肆非法敛财,其中仅林某泽实施诈骗涉及金额就高达两千余万元。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8项罪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五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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