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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疏通下水道致楼下被淹住户起诉 法院调解促和解

2020-07-27 16:25:41 作者:林先昌 方晓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范楚蘅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24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方晓宇)物业公司疏通楼顶下水道时,导致管道破裂,造成顶楼住户家中被淹损失惨重,陈某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赔偿。而公司则表示是住户擅自改动公共部分。近日,经过福州市鼓楼法院多次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陈某系福州市某小区顶楼业主。2018年6月,因福州连日暴雨,导致陈某家楼顶下水管道堵塞,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甲公司雇请工人疏通时,导致水管破裂漏水,大水淹至陈某家中,木地板、家具等均被浸泡受损。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6万余元。

甲公司则辩称,当时雇请的师傅有丰富的小区管道疏通经验,其在疏通过程中发现疏通棒被卡住,因图纸显示此处为直通管,便加大疏通力度,结果管道破裂,后发现陈某为扩大阳台的使用面积,擅自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将直管改为弯管。甲公司认为即使陈某有损失,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双方应按照比例承担责任。陈某则表示其购买该二手房后未作任何改动,应是前手业主所为。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陈某的损失存在争议。甲公司认为陈某主张的损失金额没有依据,其应在维修后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主张,陈某则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评估。经办法官仔细询问后了解到,陈某家中木质地板、家具受损较重,但陈某一家并未居住在该房屋,也无意彻底翻修,法官告知陈某如进行评估,难免对房屋现状造成破坏,同时,也引导双方认识到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责任。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5000元。

本案系物业公司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区公共管道的修理和维护,通常是物业公司的职责,其在履职过程中造成业主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业主亦不得对公共部分擅自改动,本案中业主虽称对改动不知情,但其购买二手房后,亦有责任对房屋状况进行确认,如存在隐患或对他人的妨害,亦不能免除责任。故本案中业主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另外,受害人如财产受到损害需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可以修理的,宜先进行修理,以明确损失金额。如损失金额无法明确,也将影响受害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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