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离婚后房产确权登记须夫妻双方到场办理

2020-07-03 08:25:37 作者:曾建兵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郭女士与林先生2003年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林先生将婚前购置于仓山的一房产赠与她。离婚登记办理后,郭女士一直住在该处,但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19年,郭女士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收到《缺件告知单》:根据不动产登记办法,依据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办理变更手续,须双方会同到场进行受理。

郭女士认为,前夫林先生2006年已去世,无法到场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为自己办理变更登记。就此,郭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女士与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早于房产的产权登记时间,申请产权转移登记应与郭女士共同申请,据此驳回郭女士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醒市民,夫妻离婚后,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可以单方申请登记情形,须由双方共同办理。如需办理,建议双方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