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以案释法|男子“翻墙”上网 被处行政警告

2020-06-23 09:18:05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近日,瀛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使用“翻墙软件”接入境外网络。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将当事人赵某传唤到瀛洲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违法嫌疑人赵某自2020年1月份开始,在手机上安装一款软件进行“翻墙”上网,并多次接入境外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瀛洲派出所对赵某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明确,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民警提醒,工信部明确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翻墙软件”,也就是说,只能通过国内的运营商对接海外的服务器,除此之外的任何VPN都是违法的。同时,来源不明的“翻墙软件”存在用户信息泄露风险,安全隐患突出。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