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以案释法|雇主凭“微信聊天记录” 打赢民间借贷官司

2020-06-12 15:30:40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6月1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5月1日生效,微信、QQ、手机聊天记录也能做证据了。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一起以电子数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

2014年8月至10月,林某在张某家当保姆。2017年10月林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2018年12月林某通过微信再次向张某借款2万元。还款日期到了后,林某并未及时归还借款。张某多次向林某催讨,但林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无奈之下,张某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及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林某承认借款一事。

近日,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张某借钱给林某虽然没有出具借条,但是张某和林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记录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约定利息及多次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意思表示明晰。且张某可提供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所有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确实存在。因此,张某提供的作为诉讼证据之一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可以采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随着生活日益信息化、智能化,诉讼中有越来越多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