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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2020年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出炉

2020-06-11 23:34:01 作者: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1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全市2020年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全市2020年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2020年平安边界创建考核评价工作,经征求平安边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现将《全市2020年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0日

全市2020年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全市平安边界创建考核评价工作,根据省综治办、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民办〔2012〕335号)、市政府办《转发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2〕133号)、《关于2018-2022年全市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榕政办〔2018〕50号)和市委政法委《关于在全市开展新一轮行业系统平安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榕委政〔2019〕1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具体业务由市民政局承办,各平安边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做好配合、监督工作。

二、内容标准

2020年度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考核评价侧重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和平安边界创建情况,满分100分,另设附加分2分,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为:

(一)党政领导重视平安边界创建工作(10分)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把开展平安边界创建作为本地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

由民政部门征求市委政法委意见后打分,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印发的正式文件或者部署工作的记录为依据。未列入相关工作部署的,扣10分。

(二)如期完成本年度县、乡两级界线联检任务(25分)

1、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做好2018-2022年全市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计划安排的通知》(榕政办〔2018〕50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及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通知》(榕民〔2020〕12号)的具体要求,如期完成县、乡两级界线联检工作,2020年9月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上报界线联检报告(10分)。

由民政部门打分,以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的联检工作报告为依据。承担联检任务未开展联检工作的,每条界线牵头方扣40分,另一方扣30分,最高扣70分(不足部分从总分扣除);联检报告未能如期上报的,每条界线牵头方扣10分,另一方扣8分。年度未安排承担界线联检任务的,不扣分。

2、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及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通知》(榕民〔2020〕12号)及市政府办《转发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2〕133号)要求,开展市内县、乡两级界线的平安边界共建协议签订工作。(5分)

由民政部门打分,以上报的平安边界共建协议为依据。未能签订平安边界共建协议的,每条界线牵头方扣5分,另一方扣4分。

3、按照《福州市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护员管理细则(试行)》(榕民〔2018〕739号)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县、乡两级界线界桩管护员聘任工作,按要求开展日常巡查维护,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巡查,查看界线界桩及标志物情况,对界桩污损及丢失情况及时上报。(10分)

由民政部门打分,未对所管理县、乡两级界线界桩聘任管护员的,每个界桩扣2分;因巡查不及时造成界桩损毁或丢失的每个界桩扣5分,扣完为止。

(三)维护边界地区稳定效果明显(35分)

1、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界线勘定或者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决定、界线毗邻各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已经落到实处。(8分)

由民政部门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意见后打分。只要有一处决定或协议未落实的,不得分。

2、边界地区没有发生因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实地位置认定等引发的边界纠纷案件,或者虽然发生了边界纠纷案件,但未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且有关各方已经妥善解决。(20分)

由民政部门征求政法、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意见后打分。对于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有关各方未能妥善解决且又瞒报的边界纠纷事件,每发生一起,扣除越界侵权或引发纠纷方50分,扣除另一方30分,最高扣100分(不足部分从总分中扣除);对于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有关各方已经妥善解决,但未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边界纠纷事件,每发生一起,扣除越界侵权或引发纠纷方20分,扣除另一方10分,最高扣60分(不足部分从总分中扣除);对于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但有关各方已经妥善解决并能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边界纠纷事件,每发生一起扣除越界侵权或引发纠纷方10分,最高扣30分(不足部分从总分中扣除)。

3、建立平安边界创建长效机制,合力作用发挥良好。(7分)

由民政部门征求政法、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意见后打分,以有关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或者部署工作的记录为依据。对未建立平安边界联席会议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的,扣3分;对未建立完善纠纷隐患防控、纠纷隐患应急处理等相关工作机制的,扣2分;对未建立边界治安联防协作机制,联合排查整治边界地区治安突出问题,完善协作防控体系的,扣2分。

(四)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10分)

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能够按照省综治办、省民政厅《关于深化“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民办〔2012〕335号)、市政府办转发《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2〕133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平安边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榕民〔2012〕201号)等文件精神,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由民政部门征求政法、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意见后打分。各县(市)区本行业系统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扣3分。

(五)界线管理经费得到落实(10分)

贯彻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闽民勘〔2012〕339号)精神,把平安边界建设和界线管理以及界桩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由民政部门打分,以印发文件或者正式会议文件为依据。界线管理、平安边界建设经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扣10分。

(六)平安边界创建考核评价工作规范(5分)

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等十部委《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和本实施细则精神,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程序规范,按规定时间上报自评报告,报告全面客观,相关附件材料真实齐全。

由民政部门打分,以自评报告、相关附件材料的内容和上报时间为依据,逾期报送扣1-2分,未报送扣5分。

(七)及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5分)

从3月份起积极向市民政局报送界线管理及平安边界建设相关信息。

由民政部门打分,有1个月未报送信息的,扣1分,扣完为止。

(八)加分内容(附加分2分)

1、本年度开展界线管理或平安边界建设的创新举措等被市级以上民政部门采纳并推广实施的,加1分。

2、有关信息、经验材料等被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和广播电视媒体等刊载的,加1分。

三、方式步骤

考核评价采取各县(市)区民政局自评和市民政局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步骤: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标准,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收集得分依据后进行自评打分,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2020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形成2020年度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考核评价报告,并附当地政法部门意见后,以县(市)区民政局名义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民政局上报的年度考评报告,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各地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抽查核实情况,在征求平安边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对各县(市)区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进行总评打分。市民政局在汇总相关材料后报市政法委,由其纳入各县(市)区平安建设考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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