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立功线索进行毒品交易 男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
2020-05-14 10:30:2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一名男子为伪造立功线索,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近日,闽侯县检察院以乔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薛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将该案移送起诉至闽侯县法院。 经查,薛某为了使赵某(另案处理)被从轻处罚,而帮他创造“立功线索”。但又怕被贩毒人员乔某报复,薛某就想加重毒品重量,于是将网上购买的假毒品掺入真毒品中进行交易,以加重乔某被判处的刑罚和举报其贩毒的立功力度。 去年7月,赵某向福州市公安机关举报乔某贩卖毒品。随后,乔某、薛某在毒品交易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多次预审和心理突破,薛某最终供述,他在冰毒中添加假冰毒,企图加重乔某贩卖毒品被判处的刑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