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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树自然生长损坏房屋 邻居诉请清除树根并索赔

2020-04-10 15:19:50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法院:一方因过错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在石狮市灵秀镇,一对邻居却因一棵大榕树对簿公堂。近期,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居房屋屋前土地上自然生长的大榕树对邻居房屋造成损害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

家住石狮市灵秀镇的李某与蔡某是邻居关系,蔡某居住管理的房屋位于李某房屋的后方不远处。李某多次联系蔡某,要求蔡某将其居住使用土地上的一棵榕树(位于李某房屋屋后空地)移除,蔡某一直不予理睬。

随着榕树不断长大,李某认为该榕树已严重危害其房屋的居住、使用等权利,并已造成其房屋地基、墙体、门窗等严重损坏。李某及家人欲将该榕树移栽他处,遭到蔡某阻止。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蔡某清除栽种在李某屋后榕树树根,并承担李某修复房屋的费用44875元。

蔡某辩称,该榕树并不是其栽种而是自然生长,但榕树所在位置确实是其土地,目前其已经将大榕树砍掉。

法院审理:

房屋是否遭损坏 鉴定机构来评估

法院经查明,蔡某居住生活的房屋土地上自然生长一棵榕树,该榕树靠近李某居住房屋的后方,李某因房屋被蔡某土地上生长的榕树树根破坏而引起纠纷。审理中,李某提出鉴定评估申请,即对李某上述房屋何处的损坏是由蔡某所有的土地上的榕树所造成进行鉴定;对案涉房屋因榕树所造成损坏的房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李某址在石狮市灵秀镇的房屋的基础、房1至房5、房6至房8、房10、附属房等房屋的局部损坏是蔡某所有的土地上的榕树造成的。李某上述房屋因榕树所造成损坏的房屋修复费用为 44875元。

法院判决:

管理者承担责任 赔偿并排除妨碍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一方因过错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的房屋因蔡某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榕树造成损坏的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予以确认。蔡某对自然生长在其居住管理使用的房屋的土地上的榕树负有管理义务,但其任由榕树自然生长多年进而导致李某的房屋受到榕树的破坏,蔡某对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书,李某请求蔡某赔偿其因房屋遭受榕树毁坏的修复费用44875元,依据充分,应予支持。虽然蔡某已从树干底部将榕树树冠锯掉,只剩小部分树干、树根,但根据榕树的生长特性,该树桩的存在仍然会对案涉房屋造成一定的威胁,蔡某作为管理者负有清除榕树树根的义务。

据此,石狮法院判决蔡某应赔偿李某房屋修复费用44875元,同时应清除其房屋屋后的榕树树根。判决后,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相邻权。相邻权的实质既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也同时表现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一种扩大。我国《物权法》第84- 85 条规定, 相邻人因其相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负有义务,应当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有义务排除妨碍。

本案中,蔡某房屋屋前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榕树已经对相邻人李某的房屋造成损害,尽管榕树并非蔡某所栽种,但由于榕树处于蔡某居住使用的房屋土地范围内和管理范围内,蔡某具有控制或随时处置该树的条件。现因榕树已经对李某的房屋造成损害,蔡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蔡某已将大榕树锯掉,但仍留有大榕树的树干、树根,根据榕树的生长特性,榕树的树干或树根仍然会对房屋造成一定的威胁,因此蔡某作为管理者负有清除榕树树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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