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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睛:失业保险享受年限如何计算?

2020-03-24 09:19:12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市民张某2014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失业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去年4月,张某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试用3个月后,B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来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咨询:这种情况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能,最长可以领取多久?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了解情况后,告知张某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可以享受10个月。

案例点睛: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该案例中,张某先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后来又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试用3个月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最长期限为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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