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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年起实施!违规这样处罚

2019-11-16 08:47:41 作者:林文婧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1月15日讯(记者 林文婧)15日上午,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十五条,主要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与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保障与促进,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福州力争2020年底前城区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易腐垃圾(湿垃圾)就地处置、干垃圾集中收运和集中处理。

生活垃圾分五类投放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这五类。市政府应当根据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物业有权监督责任区内的垃圾分类投放

《条例》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管理经营单位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内公示。

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的工作有七项,其中重要的一项是监督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投放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农村易腐生活垃圾直接还田

《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也进行了规范,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农村易腐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置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餐饮垃圾逐步实施电子联单管理

《条例》明确,餐饮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餐饮垃圾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城乡都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也是老百姓关注的话题。《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垃圾分类与绩效评先等挂钩

为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将这项工作与绩效、评先、征信等相挂钩。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纳入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

对福州市开展的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条例》规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的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单位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对严重影响垃圾分类行为加重处罚标准

《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采纳了审议中委员们对严重影响垃圾分类行为要加重处罚的建议,混运已分类垃圾等行为将受重罚。

《条例》指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企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或者生活垃圾转运设备不整洁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分类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条例》还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时间或要求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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