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一女子用虚假文书登记结婚 民政部将线索移至公安机关
2019-11-05 09:30:33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仁青卓玛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新闻网11月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兰敏辉)近日,何某与一男子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窗口办理结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其提交的证件、材料时,对何某所提交离婚材料中的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的真伪提出异议,但何某并未承认。经发函向相关法院核实,确认何某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均系伪造。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窗口在收到相关法院复函后立即联系了当事人,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当事人何某涉嫌伪造使用国家机关公文的情况,民政局已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政部门提醒,婚姻登记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为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有效,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时候,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证件材料。民政部门对于提供虚假证件材料企图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一旦发现必将严肃处理。 |
相关阅读: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