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福州: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款200元

2019-09-27 10:33:58 李白蕾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   我来说两句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上午批准了《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共55条,主要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与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保障与促进,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这五类。市政府应当根据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物业有权监督责任区内的垃圾分类投放,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也进行了规范。《条例》还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这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还将这项工作与绩效、评先、征信等相挂钩。

《条例》对严重影响垃圾分类行为加重了处罚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企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分类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或要求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白蕾)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