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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15万元实际到账6万元,这钱到底该怎么还?

2019-08-30 08:57:03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培欣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8月3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陈铁夫 通讯员 刘柳青 程秀清)2016年,林某因不服与俞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结果,向永泰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林某认为其仅拿到6万元,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其借款15万元的事实,遂向永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监督。近日,记者从福州市检察院了解到,在民间的借贷纠纷类案件中,“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方向借款人实际转账的金额,才是被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本金”。

到底谁在撒谎

2011年3月,林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俞某借款15万元。当日,俞某通过案外人陈某以转账方式向林某履行出借义务,林某于借款当日向俞某出具借据,借据上写明了“借款人林某向俞某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或者没有全部还清借款,从2014年3月25日起,以所欠款数额按民间借贷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还清所有欠款”等约定条款。

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判决林某偿还俞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5月向县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供了一份由案外人陈某出具的证明和银行流水清单,主张上述证据证实自己确未收到俞某的借款,一审错误认定了其借款15万元的事实,请求重新审理。

随后,俞某也提交了陈某于2016年5月出具的声明书,声明林某提供的证明系陈某在林某的欺骗下出具的,不是陈某真实意思。县法院于2016年8月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

实际到账6万元

2017年7月,林某向永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监督。

承办检察官询问了当事人林某、俞某和证人陈某、黄某,调取了陈某银行流水清单等材料,确认了本案实际借款本金数额为6万元的案件事实。

2017年11月,永泰县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县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请福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州市检察院采纳永泰县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于2018年1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院作出相关民事裁定,指令县法院再审本案。

2018年7月,再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林某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涉案金额巨大,债权人数众多,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撤销该院相关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俞某的起诉。

2018年8月,县公安局对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予立案。截至目前,俞某未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在民间借贷相关案件中,出借人直接从本金中以扣除利息的方式来确保自己利息的收回,使得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要低于约定的借款金额,同时也导致借款过程中实际利率高于约定借款利率,这种“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相关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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