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1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李芳芳 罗曼)蒋某某去年和妻子魏某某协议离婚,未成年的女儿由蒋某某抚养。蒋某某和女儿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女儿被魏某某带回娘家。蒋某某去接女儿时,与魏某某及其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两人受伤。日前,经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仓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悉,蒋某某于2018年与魏某某协议离婚,女儿由蒋某某抚养。今年1月初,他的女儿与亲戚的小孩打架时受到欺负,便向蒋某某哭诉,没有得到“重视”。女孩深感委屈,打电话向母亲哭诉。魏某某觉得前夫没有照顾好女儿,便将女儿带走。 1月23日,蒋某某来到魏某某家中,欲带走女儿,遭到魏某某及其母亲黄某某阻挠,继而发生推搡、撕扯。蒋某某挥拳殴打,致使黄某某、魏某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魏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2月22日,蒋某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当天,蒋某某赔偿黄某某5000元并取得谅解。 检方认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触犯了刑法。检方遂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相关阅读:
- [ 07-11]延长离婚冷静期还须慎重
- [ 06-25]台湾地区去年54402对夫妻离婚 平均每日149.05对
- [ 06-24]美国男子离婚期间中奖8000万美元 法官判与前妻对半分
- [ 06-17]陆配居留规定松绑:离婚后可留台照顾未成年子女
- [ 06-17]福州长乐法院推出离婚证明书 保护隐私化解尴尬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