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1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郭森)女子陈某某于2013年11月入职福建省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入职后,公司未及时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直到2014年3月公司才开始为她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陈某某于2014年11月请产假,于2015年1月生下一个孩子。因陈某某分娩时生育保险未缴费满12个月,导致她的生育保险待遇无法正常享受。 陈某某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福建省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向陈某某支付158天的生育津贴损失36867元;2.福建省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向陈某某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损失8395元。 案件点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因福建省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为陈某某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导致陈某某不符合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给申请人造成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应由福建省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某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损失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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