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对历史建筑进行优先分级保护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维护和利用应严格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各级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服务或投资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鼓励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探索植入现代功能、满足现代人消费需求,以利用促保护,培育新业态。 3《关于规范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管理的意见》 遵循整体性、安全性、延续性原则 历史建保护修缮应当遵循整体性、安全性、延续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应急抢修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 历史建筑应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在规划管理环节,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名城委、市资源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建筑普查成果因项目建设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的,需报市政府。 4《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对在我市城市建设中涉及到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适应性、安全性、社会性的原则。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者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项目地块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应尽可能予以原址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相关规定,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保证文物建筑使用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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