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7月1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吴春发)近日,市文旅局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某旅行社与卢某等2名游客签订了济州7日游的团队出境合同,但该合同未载明旅行社地址及联系电话、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等内容。经研究,市文旅局给予该旅行社罚款2万元的处罚,同时责令该旅行社立即整改。 案例点睛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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