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7月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卢炽强)IQOS类型加热不燃烧的新型烟草制品主要包括“烟具”和“烟弹”两部分,将“烟弹”加热即可使用,被称为“电子烟”。其实这种“电子烟”属于烟草制品,纳入了监管范围。郭某、林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买“烟弹”并通过社交软件销售获利。日前,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他们提起公诉。 2017年9月开始,郭某、林某在未取得烟草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草零售、运输、仓储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先后从日本留学生、导游处购买“烟弹”,随后利用社交软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约8万元。 2018年2月7日晚,郭某、林某驾车前往交易地点时,在晋安区被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车上查出涉嫌非法经营的“烟弹”,共计330余条。 检方认为,郭某、林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总额达17万余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遂以非法经营罪对他们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经营销售烟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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