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清市江镜镇雁湖村一块复垦完毕的农田,正显现出盎然生机。 2017年初,福清检察院接到人大代表反映,雁湖村20余亩耕地遭到破坏,检察官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经查看发现上述耕地已被挖成四口鱼塘用于养殖。鉴于此,福清检察院向福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耕地被破坏情况进行查处。经调查,福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翁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擅自占用雁湖村位于城坂村地界内的地块挖塘养殖,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翁某30日内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362810元。 同时,福清检察院督促福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破坏耕地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被占用土地涉及24.85亩基本农田,其中23.19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因翁某的行为已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该院于2017年8月21日再次向福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3月24日,福清公安局对本案立案。 处罚不是目的,复原才是根本。为落实公益诉讼职能,修复被破坏的农田,该院在了解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复垦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后,主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江镜镇政府等单位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协调各方共同解决复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最终确定了复垦方案:由翁某缴纳复垦押金至镇(街)财政专户,待村民养殖在这4口鱼塘里的鳗鱼苗成熟售出后,翁某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工作,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验收。 圆桌会议后,该院还加强同江镜镇政府的跟踪联系,确定鱼塘的鳗鱼苗悉数成熟出售后,督促福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履职,推动复垦顺利完成。日前,被破坏农田已全部复垦完毕,该案系福州首例耕地复垦案。鉴于翁某积极履行复垦义务,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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