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5月2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梁棋文林旻煜)近日,长乐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9人涉嫌妨害公务的案件,并当庭宣判。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华、刘某雨等9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2个月不等,并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人员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1日晚上7时许,长乐区公安局潭头派出所1名民警和3名辅警到潭头镇二刘村大宗祠附近抓捕在逃人员刘某清,在依法对其实施背拷准备带上车离开时,遭到刘某华、刘某雨、刘某正、吴某莲、刘某银、文某玉、柯某芳、刘某官、刘某春等人围堵。执法民警在出示警官证并高声告诫不要阻挠执法后,刘某华等人继续采取围堵、拉扯、用拳头殴打等暴力手段阻挠民警执行公务,导致刘某清逃脱。2018年11月22日至26日,这9人有的被公安机关抓捕,有的主动投案。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9名被告人均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人民警察的工作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公民应当服从指示、积极配合。公民阻碍执法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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