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1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仓法宣)近日,仓山法院对一起通过“车钥匙贷”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涉恶套路贷团伙作出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上官某某、林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00元不等,同时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258020元。 据介绍,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上官某某、林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50万元人民币注册成立某公司,并在无金融资质情况下办理“车钥匙贷”,即押车钥匙不押车融资借款业务。经营期间,该公司以押钥匙不押车、快速放款为幌子引诱有资金需求的人员向其借款,通常以抵押车钥匙所属车辆评估价格的三成进行放贷。 放贷过程中,该公司以保证金、服务费、平台费等各种名目克扣借款人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并要求借款人签订部分内容故意留白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条、逾期违约拖车费用申明、保证书等材料,同时在借款人车辆上安装GPS定位系统。 借款人还款过程中,该公司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GPS定位查找到被害人的车辆停放地点,使用被害人交付的备用车钥匙开走车辆,并以“拖车公司”第三方身份联系被害人到该公司处理后续事宜。其后,该公司以不付款不返还车辆、变卖处理车辆用以抵债为要挟,强迫被害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高额拖车费、借款金额30%至50%的违约金、每天借款金额1%的滞纳金及剩余借款本息等。经查共有15名被害人车辆被开走并被要挟支付高额违约金,其中10名被害人被迫支付各种名目的款项后才取回车辆。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上官某某、林某某通过“车钥匙贷”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某为首,被告人上官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专门从事“车钥匙贷”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押车钥匙的方式签订虚高借条,提前收取保证金、平台费等费用,并采取拖车及威胁方法索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该案犯罪事实清楚且数额巨大,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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