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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无培训资质后仍招生 关联企业一起成被告

2019-03-17 09:36:41 曾建兵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晓鸣

近日,王先生到福建喆路学校(化名)报名点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培训费5980元,报名点向其出具收据一份。可是,原有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的福建喆路学校数年前就将驾校资质变更到福州喆路公司(化名),变更后已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潘某。虽然福州喆路公司承诺全力做好在上述报名点报名但未获得驾驶培训服务学员的培训处置工作,多位学员未获得退费赔偿、亦未获得驾驶培训,故诉至法院。

此案中,福州喆路公司看起来很“委屈”。这家有驾驶员培训资质的公司并没有与这数百名学员签订过培训协议、出具过收据或者签订退费协议,却成为被告。福州喆路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主张福建喆路学校招收的学员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认为,虽然福州喆路公司与福建喆路学校系相互独立的主体,但两者存在一定的联系。综合福建喆路学校的招生、收费、出具退款协议等行为,可证实以“喆路驾校”名义向外招生均与福建喆路学校、福州喆路公司相关。故可确认王先生主张的驾驶培训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福州喆路公司、福建喆路学校成立。但在王先生履行缴费义务后,福州喆路公司、福建喆路学校未履行为王先生进行驾驶培训之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退还报名费并赔偿损失。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该案虽然从审判层面支持了广大学员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但是这些学员不能及时学车参加考试,并为之奔波、诉讼等花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法官提醒市民,当进行这种预付型支出时,一定要确认交易对象的身份、考查交易相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保留合同文本或者消费记录、及时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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