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就餐期间意外烫伤 消委会促商家履责 2018年4月19日,陈女士投诉称,2018年4月11日在长乐漳港某餐馆消费,在用餐过程中由于店内的锅突然掉落,致使其被烫伤,随后在餐馆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去年4月18日,陈女士前往餐馆协商赔偿事宜时,餐馆相关人员不予回复。陈女士对餐馆的这种做法不认可,要求该餐馆赔偿误工费以及家属护理费。 接诉后,长乐区消委会漳港分会介入调查调解。经了解,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该餐馆向陈女士赔礼道歉,并在前期已支付治疗费2000元的基础上,赔偿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共2600元。陈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消费提示: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由于餐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造成了陈女士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在餐馆前期已支付治疗费的基础上,如果陈女士可以提供相应误工损失等证据,那么其要求餐馆赔偿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合理费用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五: 预付服务费10多万元 消费者申请退款遭拒 2017年3月11日,林女士在晋安区某健身会所办理一张会员卡,并缴纳会员服务费7888元。当年6月至11月,在会所工作人员的诱导劝说下,林女士先后报了拳击、拉伸等教练服务课程,累计预付教练课程服务费10多万元。 在上了一些课程后,林女士发现会所为其安排的私人教练均未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且安排的课程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致其在2018年7月31日因训练强度过大受伤,经诊断为右膝骨性关节炎,医生建议避免剧烈运动。 林女士希望退还尚未消费的教练课程服务费,但遭到拒绝。2018年10月16日,林女士向市消委会投诉。市消委会经确认发现,林女士一共预付教练课程服务费12.98万元,其中已上课程36节,服务费用为12830元。 经多次调解,该会所办理退卡手续,在扣除已消费的教练课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林女士9.3万元,并赠送一张健身馆通卡。 消费提示: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案中,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相应的健身课程,致使部分课程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客观上构成违约,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违约金比例不应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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