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28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张铁国 通讯员 贺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市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 《实施办法》强调,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按照规定由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2019年1月起,我市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69岁、70-79岁、80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0元、20元、30元。该标准执行后将惠及全市52.24万老年居民,每年市、县两级财政增加支出11358万元。同时,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根据榕政综[2013]247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12月开始,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缴费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 据了解,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 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2020年底前,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市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根据《实施办法》,2019年1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该标准执行后,政府补贴每年增加约1270万元,将涉及我市138.55万参加城乡居民保缴费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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