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1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近日印发实施,明确了我省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救援场地,应设立明显标志,禁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寄宿制的学校应当每日夜间组织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市综合体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全员疏散演练,由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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