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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首次宣判 老板获刑1年赔付11万余元修复费

2018-11-14 08:09:14 王威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培欣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11月1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仓检)陈某在仓山区城门镇开设塑料印刷制板厂,直排废水,造成环境污染。今年11月1日,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就陈某污染环境案,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某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公益损害。日前,仓山区人民法院宣判,陈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承担全部生态修复费用11.7294万元。据悉,该案为全市首起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9月,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陈某经营的塑料印刷制板厂涉嫌排放含镍、铜、锌、铬等化学元素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遂向仓山区环保局提出对该厂内存放污染物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陈某移送公安机关查办的检察建议。

仓山区环保局采纳检察建议后,将陈某移送公安机关查办,并委托固废处置公司,对该厂内电镀废液进行接收,代为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核定为3.7294万元。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于2018年1月8日,将陈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移送审查起诉。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存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依照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权相关规定,对陈某环境污染侵权一案立案审查。

经审查认定,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29日,陈某承租城门镇一厂房,开设塑料印刷制板厂,主要从事印刷模板胚电镀加工。该厂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陈某开设塑料印刷制板厂期间,电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经检测,在该厂采集的废水中所含六价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555倍,重金属铜超过国家污染排放标准382倍,锌、镍等也均超过标准。

今年3月9日,经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仓山区环保局与固体废物处置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对该厂其余危废物进行处理,费用预估为8万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陈某依法应对其污染环境行为承担消除危险的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今年11月1日,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此部分费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某表示认罪认罚,于宣判次日全额赔付生态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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