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某工程第X1标段(监理)、第X2标段(监理)近日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一公司提供“某市轨道交通21号线工程”开通试运营证明材料参加以上两个标段的投标,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对“某市轨道交通21号线工程”开通试运营证明材料核实时,发现试运营证明材料非该市集团有限公司出具。 今年3月,福州市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在第2标段对该公司处以161883元罚款,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8094元罚款;在第4标段对该公司处以123355元罚款,其法定代表人处以6167元罚款;同时招标人没收投标人以上两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64万元、49万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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