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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项目法人发生变化 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2018-09-01 09:16:52 曾建兵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近期,市发改委在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有一个已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其项目法人单位正在着手变更项目法人,且尚未打算告知项目备案机关。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该项目法人单位因企业经营形势需要,确实正在着手变更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企业负责人对此解释,两家项目法人单位均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旗下,且该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均未发生变化,故认为只是变更项目法人应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范畴,对变更后是否需要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不上心,主观上认为告不告知或什么时间告知都行。

市发改委工作人员当即向该负责人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依法向备案机关备案后,其项目法人发生变化属于重大变更,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备案机关,此举是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投资项目意向信息和项目建设动态信息,无涉企业经营自主权。如企业未及时告知,将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提醒告诫,该项目法人单位当即表示将在完成法人变更后立即通过在线平台予以告知,并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目前,该备案项目的项目法人变更相关信息已按规定程序顺利完成修改。

案例点睛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九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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