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榕台文化交流 52.鼓励在福州的台湾同胞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鼓励台湾同胞参与福州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建设,参与福州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申报评选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台湾同胞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榕台文化企业在“福建文化海外驿站”项目中开展文化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联合扩展海外市场。 53.鼓励台湾地区图书从福州口岸进口,在福州台湾同胞聚集区建设“台湾书店”,便利台湾同胞阅读两岸书籍。鼓励、支持台湾同胞在福州申报、设立民办博物馆。 54.积极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对在榕举办的两岸有影响的交流活动推荐列为重点对台交流项目。继续办好“海峡论坛”福州活动、“海峡青年节”等品牌活动,对台湾地区参与活动的相关机构给予优先支持,不断扩大活动影响力。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台湾青年和青年团体在海峡青年交流营地举办各类交流和展会活动,推荐列入对台重点交流项目。 55. 鼓励未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榕参访交流,邀请单位提供相应接待便利服务。为台湾同胞到三坊七巷参观游览设计专门线路,免费开放相关场所。 56.台湾地区投资者可在福州市设立大陆方控股的演出团体,独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福州市设立合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支持打造两岸影视产业基地。 57.鼓励台湾机构与福州市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合作。鼓励播映两岸合拍的电视剧,支持榕台合作拍摄影视剧。鼓励在榕设立“台湾影厅”,推动福州市影视机构引进台湾电影。 58.鼓励支持在榕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福建省及福州市自然、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 59.推动榕台加强闽都文化、船政文化、民俗信仰、宗祠族谱、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福州市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鼓励在福州的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参与福州市在境外举办的交流品牌活动“福州日”,展示两岸同根同源文化。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