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台湾同胞在榕实习就业创业 29.来榕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同等享受福州市已出台的开业补贴、租金补贴、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30.进一步改进完善福州市已实施的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对接做好国家、省实施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服务工作。 31.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可独资兴办养老机构和开设诊所、门诊部等。在大陆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榕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并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榕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32.支持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台湾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通过大陆法律法规考试后在榕执业。 33.在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美容师、美发师、汽车维修工等工种的职业资格考试中,对台湾同胞简化流程,直接采认技能水平,只进行理论考试(可采取在线考试方式),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榕工作的台湾文化艺术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的系列职称评审。 34.推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适用的129项营业范围政策推广至全市实施。 35.在榕台湾同胞参加福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 36.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实习。对福州市承接台湾青年实习实训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且实习实训时间连续不低于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由财政补助承接单位。 台湾高校学生来榕实习实训,分别给予博士每人每月3000元、硕士(本科)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6个月;给予每人2000元往返交通费补贴和不超过25元/人/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37.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福州市辖内各县(市)区均设有台湾青年创业基地,为来榕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半年的免费办公场所。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台湾青年示范基地给予80至200万的奖励补助;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推荐台湾青年入驻基地的社会团体给予10至50万元的奖励。 每年开展“植根榕城”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选,按照10%的比例选拔台湾青年优秀创业项目。 台湾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到福州市就业创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1年期限的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按照实际缴交社保期限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或企业完税证明,给予每月2000元的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 38.在榕台资企业、台湾教师及其研发团队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榕注册的独立法人申报“促进海峡两岸科技合作联合基金”,并支持其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 39.支持台湾地区居民或企业以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来榕投资,对获得大陆授权专利,并在福州市实施转化的,可享受获得专利质押融资及贴息、参加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等政策。在榕台湾同胞获得大陆专利,同等享受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政策。 40.鼓励福州市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市里确定的重点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等招收台湾青年,符合条件的,由财政分级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41.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福州市高校、医院(含民营、台资等医疗机构)工作,受聘的台湾教师、医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享受福州市相应引进人才政策,对引进台湾教师、医师的用人单位由财政分级给予补助。 42.鼓励台湾医师到福州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工作,实行协议工资制度,根据确定的薪酬,对公立医院单独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高层次台湾医师在全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服务时间每年累计满3个月的,除协议工资外,由财政予以额外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大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相当于大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台湾医师,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43.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会计、规划、建筑、咨询、金融、医疗、旅游等执业证书,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可在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内按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4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台湾高校)的台湾同胞可报考福州市相关事业单位岗位。探索通过特聘方式,招聘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到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 45.在福州市注册的台资机构和企业经批准可兴办学前教育。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榕从事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数学、物理、化学、音乐、体育、美术、外语、生物等学科教学。市属高校可依需自主招聘台籍教师。 鼓励台湾高技能专家及教师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交流等方式来榕技工院校从事紧缺急需专业学科教学工作。 46.对符合招聘条件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台湾人才,福州市事业单位可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入编,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待遇。对引进到福州市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7.支持在榕台湾优秀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引才“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设立福州市台湾人才服务工作站,为高层次台湾人才提供服务。 从台湾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引进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还可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发放三年)。 48.对经认定纳入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台湾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可申请入住酒店式人才公寓。 49.深化与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交流对接。支持榕台人力资源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台湾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在榕新设立分支机构并认定为福州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畴的,给予每家30万元以内的配套启动资金,第一年内提供最多300平方米免租金场所或最高每月1万元租金补贴。 鼓励台湾人力资源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在福州市举办或参与福州市台湾人才专场招聘活动。经市人社局和市台办审核认定,按机构组织岛内台湾人才每人3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与福州市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按达成意向人数,再予以每人1000元补助。 在榕分支机构帮助引进台湾人才来榕就业且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博士每人15000元、硕士每人10000元、本科每人5000元给予机构一次性引才奖励。 50.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队等参与福州市特色小镇、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房整治)、美丽乡村、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支持其按规定申请财政补助。 鼓励有经验的台湾建筑师团队参与村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陪护式”指导服务,其中100万元以下、为期一年以上的“陪护式”村庄规划设计指导服务项目,各地可以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优选台湾建筑师团队。 51.鼓励福州市银行业机构为在榕台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优化台企台胞金融服务,提供开卡开户便利,方便在榕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在台企台胞集聚地提供金融政策咨询,设立业务办理绿色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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