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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68条惠台举措(附全文)

2018-08-13 07:10:01 谢星星 来源:福州日报社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福州日报社APP-掌上福州8月12日讯(记者 谢星星) 12日,在第六届海青节海峡青年(福州)峰会上,我市正式推出福州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逐步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福州创业、学习、就业、生活提供与福州企业居民同等待遇,促进台资企业在福州更好更快发展,进一步深化榕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据介绍,《实施意见》共有68条惠台举措,分为扩大榕台经贸合作、支持台湾同胞在榕实习就业创业、深化榕台文化交流、方便台胞在榕安居乐业四个部分。

以下为原文

福州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福州实际,为台湾同胞在榕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进一步推动榕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榕台经贸合作

1.台资企业参与实施《福州市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在榕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特色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补助政策。

2.符合福州市产业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台资企业,年度台资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3.鼓励台资企业在福州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符合条件经认定为福州市总部企业的,可申请福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措施规定的奖励。

4.支持台资工业企业创建品牌。对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的,以及被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5.符合条件的在榕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6.在榕台资企业与福州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支持在榕台资企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加收地价。对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台资企业用地享受与当地企业同等“三旧”改造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7.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州市设立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新材料、生物制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以及重大旅游项目,在产业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

8.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持续扩大在福州市投资,其获得的在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福州市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9.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福州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福州市对企业兼并重组前期经费、并购贷款利息等补助政策,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政策。

10.台资企业来榕举办展会,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展会举办资助和展会招揽奖励。在榕台资企业回台举办展会,根据办展规模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100万元;在榕台资企业回台参展,与大陆企业同等享受省、市外贸相关扶持政策。

11.台资企业可参与福州市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台资企业可参与福州市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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